(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省、市及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政策、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承担法律直接赋子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职责,主要负责本辖区日常执法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关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联的行政检查与行政强制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
(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与检察院、法院、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街接机制。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执法工作任务。